□黃海萍(廣西大學)
近日,一則離婚判決的新聞引起了筆者的關注,新聞的主要內容是林先生在2010年和譚女士結婚后考研讀博,10年后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,譚女士同意離婚并提出了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的要求,法院審理后支持了譚女士的訴求。這項判決體現了司法對女性正當權益的保障,有利于加強社會對“家務也是勞動”觀念的認知。
長期以來,受“男主內,女主外”傳統(tǒng)觀念的影響,女性一直被默認為家務勞動的承擔者。而隨著社會的發(fā)展,女性的自我解放意識不斷覺醒,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斷提高,參與工作的比例越來越高。據相關數據,中國女性勞動參與率高達70%,居世界第一?!澳兄魍?,女主內”的傳統(tǒng)思想已經落后于社會現實的發(fā)展。經濟合作與發(fā)展組織的相關統(tǒng)計數據表明,中國男性勞動參與率排名世界倒數第四,僅次于日本、韓國、印度。在中國家庭中,無償的家務勞動65%由妻子承擔,23%由老人承擔。這些統(tǒng)計數據意味著中國女性在參與社會生產的同時,還無償地承擔了絕大多數的家務勞動,工作和家務的壓力同時肩負在妻子身上。同樣是家庭的成員,丈夫和妻子在實際家庭生活中負擔的家務不對等,無形中損害了承擔無償家務勞動更多一方的權益和發(fā)展機會。
在林先生和譚女士離婚案中,法官認為林先生在婚姻中,把大多數時間用于完成學業(yè)、提升自我,最終獲得事業(yè)發(fā)展,是譚女士在照顧子女、家庭勞動中付出較多時間、精力,提供家庭生活保障而獲得的。承擔的家務勞動時間越多,意味著用于個人發(fā)展的時間就越少,而且由于家務勞動價值的無形性,社會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識不夠,這也導致了一部分家庭主婦在家中的地位較低,自我認同感不高。那些重返職場的家庭主婦,也因為脫離職場太久,遭遇求職和工作上的困難。這些現狀對于全職家庭主婦和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婦女是不公平的,長此以往,不利于實現女性的合法正當權益。
根據民法典的規(guī)定:夫妻一方因撫養(yǎng)子女、照顧老人、協助對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請求對方補償,對方應予以補償。法院判譚女士獲得10萬元的家務補償是完全合法的。這是司法保障婦女權益、促進社會公平的正義之舉。此案還提升了社會對“家務勞動”觀念的認知,無論“家務勞動”能否帶來金錢上的收入,都是勞動的一種?!凹覄找彩且环N勞動”的觀念有助于家庭婦女提升對自己的勞動價值的認識,并且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。
雖然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但也并非至臻至美。在今年召開的兩會上,全國政協委員黃琦表示:司法實務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仍然比較保守謹慎,對此她提議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先預留家務補償份額,再分割共有財產,避免執(zhí)行困難和重復訴訟。只有不斷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切實的司法實踐,才能真正保障女性合法的權益。
標簽: 經濟補償 統(tǒng)計數據 中國女性 正當權益